辽宁省殡葬行业行为规范

浏览 5315 次  发布时间:2012/3/24 14:38:02
一、总 则

  1.为加强殡葬单位建设,维护殡葬市场秩序,规范殡葬单位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和殡葬单位权益,促进我省殡葬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所称殡葬行业行为是指殡葬单位建设,殡葬设备、用品生产和销售,殡葬经营服务活动。
  3.殡葬行业行为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竞争,诚实信用、优质优价、廉洁守法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4.本规范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管 理

  5.殡葬单位应根据火化量或安葬量和经营收入配备干部职工,要坚持用人标准;选贤任能,持证上岗。
  6.殡葬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必须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规范职工行为,奖勤罚懒,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敬业向上的内部环境。
  7.实行服务承诺并向社会公开,建立健全行风监督评议制度和措施,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的不良风气。
  8.国营和集体所有制殡葬单位应建立健全采购殡葬设备、用品及材料的公开招标制度,搞好廉政建设。
  9.采购火化设备,丧葬用品及墓穴石碑、石料应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就近选购会员单位生产的产品。
  10.建立和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有条件的殡葬单位应安装电子监控设施,确保生产和经营安全。

  三、经 营 服 务

  11.严格执行物价标准,明码实价,公开透明。
  12.殡葬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殡葬经营活动,损害他人利益:
  (1)未纳入规划,在市内或外市县设立经销部或营业室;
  (2)抵毁其他殡葬单位的名誉;
  (3)压低收费价格或者给回扣拉客户;
  (4)传销和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5)扰乱殡葬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13.不准强买强卖,搭车收费。
  14.殡仪馆应有低价骨灰盒(市区级殡仪馆300元以下,县级殡仪馆200元以下),对特困户、五保户、低保户适当减免丧葬费用。
  15.经营性公墓要使用省统一印制的安葬证,要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公墓管护储备费。
  16.殡葬单位经营收入应主要用于发展殡葬事业,加强和改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素质。
  17.照章纳税,依法经营。
  四、殡葬设备用品生产销售
  18.殡葬设备用品生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销售的丧葬设备、用品应持有产品合格证。
  19.不准生产销售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符的殡葬设备用。

  五、罚 则

  20.为严格规范殡葬行业行为,建立保证金制度。市区级殡葬会员单位上缴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县级殡葬会员单位上缴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由省殡葬协会单列财务科目存储,本金和利息归本单位所有,不准挪作它用。
  21.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书面警告,以简报和通知形式通告全省。
  22.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或有消费者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并经查实的给予扣罚保证金处罚,并记录违规行为,向社会公告。
  23.殡葬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罚分别由省殡葬协会的三个专业委员会根据违规行为情节提出处理意见,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各专业委员会实施。
  24.被处罚的会员单位,由省殡葬协会下发处罚通知书,同时开具扣罚保证金收据。
  25.被扣罚保证金的会员单位,必须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的1个月内补交保证金。
  26.不上交保证金和不补交保证金的单位,按殡葬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27.扣罚的保证金,主要用于表彰全省殡葬行业行风建设先进单位、个人和处罚工作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辽宁省殡葬协会
                         二OO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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